《無子西瓜樂活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規範》115.09.15
第一條 訂定目的
為有效活化大樓資產、促進社區服務、教育推廣及公共活動之利用,並確保場地使用秩序與安全,特訂定本規範。本規範為本基金會樂活大樓場地管理之內部規章。場地之申請與使用對象,包括本基金會及其附屬單位(以下稱內部單位)與外部單位或個人(以下稱外部使用者)。內部單位依本規範及行政部之調度安排使用場地;外部使用者申請使用場地,經行政部核准後,本規範即為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。
第二條 適用範圍
本規範所稱「大樓」係指新北市林口區文林六街62巷11號建築物;其管理、申請及使用事項,依本規範辦理。
第三條 管理單位
大樓場地由無子西瓜樂活大樓行政部(以下簡稱行政部),負責統籌管理、審核及使用調度。申請人得透過行政部公告之聯絡電話(02)2600-3099,洽詢相關借用事宜。
第四條 場地區分
本大樓依用途分為下列區域:
一、一樓交誼廳。
二、二樓教室。
三、三樓樂齡活動及講座空間。
四、四樓及五樓為大禮堂(備有投影及音響設備),可作為大型集會或講座使用。
前項各樓層之最大容留人數,依消防安全檢查結果另行公告,使用單位申請時應確認不得逾額使用。
第五條 主要用途
各樓層場地以社區銀髮族服務相關用途為優先,包括樂齡課程、社區關懷、公益活動、教育、文化、婚禮及親職講座。
第六條 禁止用途
場地不得作為下列用途:
一、營利性商業活動或推銷行為。
二、妨礙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活動。
三、政治性集會與遊說或選舉活動。
四、其他行政部認定不宜之活動。
前項所稱政治性集會、遊說活動之認定,由行政部依個案性質審酌,申請單位如有疑義,得於申請時敘明活動性質供審核。
第七條 申請期限與文件
外部使用者應於活動前至少十四個工作日提出申請並完成登記,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活動計畫書或保險證明,申請時應填具「場地借用申請表」。行政部應於受理申請後,七個工作日內,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審核結果;逾期未獲通知者,得向行政部查詢辦理進度。
第八條 取消與改期
申請人取得使用核准後,如無法如期使用者,應於使用前五個工作日,以書面通知取消;如需改期,視同重新申請,並依行政部審核結果辦理。未依前項期限通知取消,或未到場使用者,若已收取之保證金不予退還,以資懲戒並維護場地調度秩序。
第九條 使用順序
以本基金會及附屬單位活動優先,其餘依申請先後次序及活動性質核准。同一時段有二件以上申請且均符合受理資格時,行政部得依活動公益性、服務對象(如銀髮族、弱勢團體)優先順序綜合審酌,並將審酌結果留存紀錄。
第十條 使用時段
原則上為上班日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、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,非上述時段須專案申請。使用時段包含進出場地、佈置及撤場、復原時間。因應特定樓層課程需求,得專案申請延長至二十一時,經行政部核准後實施。
第十一條 收費標準
場地是否收費、收費標準、清潔費、冷氣費、設備使用費及保證金金額,由行政部另行公告或依個案核定。
第十二條 保證金退還
如有收取保證金,得於活動結束且確認場地、設備無損壞及無違規情事後,無息退還;如有損壞或未依規定復原,得優先抵充相關費用。保證金應於確認場地無損壞及無違規情事後,十個工作日內退還;如使用單位對損害認定有異議,得申請行政部進行現場複查,並提出相關佐證。
第十三條 使用規定
列舉七項使用管制及責任事項:
一、使用者不得損壞、搬離或任意改裝場地及設備。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恢復原狀並保持清潔。
二、使用者嚴禁吸菸、飲酒、賭博或妨害風化等行為。
三、使用音響、投影設備,除本單位提供之項目外,其餘物品應自備;使用完畢後,應如數歸還、恢復原狀;其有短少或損壞,應予補足或照價賠償。
四、使用場地張貼海報或宣傳標語等必要者,應先經行政部許可後,並限於指定地點張貼。未經許可,不得使用漿糊、膠紙、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汙損場地之物品,於場內之牆面、地板、或其他設備,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恢復原狀。
五、使用單位攜帶之物品,應自行保管,管理單位不負保管責任。
六、不得使用火把、爆竹、危險物品或其他法令禁用物品;不得噴灑可燃性微細粉末;活動音量應遵守噪音管制相關法令。
七、活動期間應自負場地內外秩序、設備、公共安全、交通及環境衛生維護之責任,並接受行政部指導。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,應依法負責,如致大樓受損,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第十四條 一般安全
使用者應注意安全與秩序,避免影響其他樓層運作。使用者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,熟悉場地逃生路線及滅火器、AED 等設備位置;如使用單位活動對象包含高齡者、行動不便者,應於活動前確認無障礙通道暢通,並於活動中安排引導及協助人員。
第十五條 人員配置
涉及群眾集會、高齡活動或其他有安全顧慮之活動者,應設置安全管理人員或志工協助。前項安全管理人員或志工,每層活動人數逾 30 人者,至少配置 1 名;其應具備基本急救、疏散引導之能力。
第十六條 意外責任
使用期間若發生意外,使用單位應負相應責任;必要時應依行政部要求提供保險證明。活動預估參加人數逾 50人,或活動對象包含未成年人、高齡者或行動不便者,應於申請時提供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,未提供者,行政部得不予核准。
第十七條 違規處置
申請人或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,行政部得視情節採取口頭或書面警告、立即停止使用、取消後續借用資格、要求限期改善或請求損害賠償等措施。
第十八條 停權
違規情節重大或屢勸不聽者,行政部得拒絕其再次借用。
第十九條 法律責任
如因違規致第三人損害、公共危險或違法情事,概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。
第二十條 補充規定
本規範未盡事宜,依相關法令及行政部之補充公告辦理。
第二十一條 施行日期
本規範經本基金會執行長核定後施行;修訂程序亦同,並應公告。